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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明确首要责任

2024-04-01 07:51

股票投资是一种需要谨慎的投资方式,投资者需要有正确的投资理念和风险意识,避免盲目跟风和过度自信,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下面,司岚财经将会带领大家了解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明确首要责任,希望你可以从本文中找到答案。

上市公司超募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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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公司ipo超募是一种普遍现象。

由于创业板推行的是集中审核、集中发行的制度,带来了创业板公司超募资金短时间内集中爆发的现象,此一现象终于成为众矢之的。针对市场的不断质疑,深圳证交所在其日前发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专门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必须明确超募资金用途,需在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披露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这个《指引》同时规定,超募资金必须投资于公司的主营业务,而不能用于诸如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业务

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最佳答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发行上市条件

第一节 主体资格

第二节 规范运作

第三节 公司治理

第四节 成长与创新

第五节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六节 上市条件

第三章 发行程序

第四章 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

第五章 创业板咨询委员会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七章 监管与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 “发行人”或者“公司”),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发行程序。

第四条 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保荐人等证券服务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等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道德规范和业务标准,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 发行上市条件

第一节 主体资格

第七条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发行人成立后歇业、被勒令停业整顿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主营业务中断的,持续经营时间应当从恢复营业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九条 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两千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三十;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比上一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一千五百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五十;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第十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或者重大不确定性。

第十一条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二条 最近两年内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第十三条 最近两年内发行人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未发生重大变化。最近一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第二节 规范运作

第十四条 最近三年内发行人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得有严重影响本次发行上市或者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六条 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

第十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应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

发行人应当规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不得有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的关联交易。

第十九条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三节 公司治理

第二十条发行人依法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确保相关内部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合理、有效,能够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第四节 成长与创新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和较强的核心竞争力,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以下内容:

(一)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和发展前景;

(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者服务;

(三)发行人的经营模式、营销模式、管理模式和盈利模式;

(四)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和工艺;

(五)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主要资产;

(六)发行人的管理团队和人力资源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具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在科技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以下内容:

(一)发行人在技术、经营、管理、盈利模式等方面具有的自主创新能力;

(二)发行人用于自主创新的费用支出及其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三)发行人的科技研发人员或者创新人员储备;

(四)发行人的创新体系和创新机制。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四)公司资产全部或者主要为现金、短期投资或者长期投资;

(五)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应当确保现金流量能够满足公司正常运营需要,发行前一年经营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的,发行人应当提供经注册会计师审阅的表明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现金流量能够满足正常运营的报告。

第五节 募集资金使用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的扩大生产规模、开发新产品或者新业务、补充流动资金等。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二十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三十条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第六节 上市条件

第三十三条 发行人申请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发行程序

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 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二) 发行对象;

(三) 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

(四) 募集资金用途;

(五) 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六) 决议的有效期;

(七) 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八) 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特定行业的发行人应当提供管理部门的相关意见。

第三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三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第三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在六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第四十条发行申请核准后、股票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影响发行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核准程序。

第四十一条 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发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第四章 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设立创业板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创业板发审委依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创业公司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初审报告进行审核。

第四十三条 创业板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聘任,中国证监会可以委托证券交易所对创业板发审委的日常事务管理以及对创业板发审委委员的考核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应当不少于三十五人,由专职委员和兼职委员组成。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原则上不得兼任主板市场的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第四十五条 创业板发审委以现场投票方式对创业公司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委员为七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五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五票为未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对创业板发审委的未尽事宜,参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创业板咨询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创业板设立咨询委员会,受证券交易所或者创业板发审委的委托对发行人的行业发展、技术水平、创新能力和经营模式等提出独立咨询意见。

第四十八条 创业板咨询委员会委员由证券交易所聘任,证券交易所负责对创业板咨询委员会事务的日常管理以及对创业板咨询委员会委员的考核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 创业板咨询委员会由三十五人组成,委员可从国家部委、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单位聘请。

第五十条创业板咨询委员会委员没有表决权,其专业咨询意见对审核工作不具有约束性。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针对创业企业的实际特点,按照重要性原则对发行人在生产经营、成长性、财务状况和持续盈利能力等方面特有的重大风险因素在招股说明书中予以披露。

第五十三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字、盖章。

第五十四条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一个月。

第五十五条 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刊登于其公司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五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七条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显要位置进行声明。

第五十八条 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前将招股说明书摘要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置备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摘要、招股说明书全文、有关备查文件刊登于其他报刊和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五十九条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有关文件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并置备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第七章 监管与处罚

第六十条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发行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系伪造或者变造的,除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将采取终止审核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

第六十一条 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保荐书,保荐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保荐人或其相关签字人员的签字、盖章系伪造或变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依照《证券法》和保荐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二条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除依照《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将采取十二个月内不接受相关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三十六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字人员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

第六十三条 发行人、保荐人或证券服务机构制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动已提交的文件,或者拒绝答复中国证监会审核中提出的相关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警告。

第六十四条 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

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过程有哪些?

最佳答案相关法律法规\x0d\x0a《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08年6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1月)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2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x0d\x0a1、募集资金专户数量\x0d\x0a一个专户(存放于专户) 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 原则: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x0d\x0a两次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x0d\x0a经交易所同意可以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 原则: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x0d\x0a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专户[wing1]\x0d\x0a存在两次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x0d\x0a2、募集资金到账后签订三方协议时限\x0d\x0a两周内(期满或变更终止后新协议也要在两周内签署) 一个月内(沪深中小创业期满或变更终止后新协议也要在一个月内签署)\x0d\x0a3、三方协议至少要包括的内容(协议签订后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x0d\x0a(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二)专户账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三)商业银行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x0d\x0a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出金额的通知触发时点(口径统一为募集资金净额)\x0d\x0a上市公司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该专户总额的2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x0d\x0a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上市公司均可单方面终止协议,上市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x0d\x0a4、募集资金的禁止性行为\x0d\x0a1、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x0d\x0a2、上市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x0d\x0a3、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x0d\x0a5、募集资金年度实际使用与投资计划当年度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处理\x0d\x0a无规定 1、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x0d\x0a2、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现投资计划,实际投资进度,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1、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x0d\x0a2、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原、现投资计划,实际投资进度,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x0d\x0a6、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x0d\x0a(1)发行申请文件中未披露,金额不确定\x0d\x0a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1、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x0d\x0a2、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x0d\x0a3、董事会审议通过 1、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x0d\x0a2、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x0d\x0a3、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4、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x0d\x0a5、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x0d\x0a6、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x0d\x0a(2)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x0d\x0a1、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x0d\x0a2、保荐人发表意见后,\x0d\x0a3、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公告。 不用走程序\x0d\x0a\x0d\x0a无明确报告规定 不用走程序\x0d\x0a\x0d\x0a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x0d\x0a7、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x0d\x0a(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x0d\x0a(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x0d\x0a(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x0d\x0a(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x0d\x0a程序:\x0d\x0a1、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2、独立董事发表意见\x0d\x0a3、保荐人发表意见\x0d\x0a4、监事会发表意见\x0d\x0a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x0d\x0a(深主板没有相关规定)\x0d\x0a\x0d\x0a(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x0d\x0a(深主板没有相关规定)\x0d\x0a(四)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x0d\x0a程序:\x0d\x0a1、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2、独立董事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3、保荐机构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x0d\x0a(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x0d\x0a(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x0d\x0a(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x0d\x0a程序:\x0d\x0a1、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2、独立董事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3、保荐人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4、监事会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x0d\x0a(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x0d\x0a(创业板没有相关规定)\x0d\x0a\x0d\x0a(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x0d\x0a(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x0d\x0a(五)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六)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x0d\x0a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 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x0d\x0a8、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x0d\x0a(1)用于其他募投项目\x0d\x0a1、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2、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x0d\x0a3、保荐人发表意见后\x0d\x0a4、监事会发表意见后\x0d\x0a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免于程序,年报披露。 无规定 1、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x0d\x0a2、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x0d\x0a低于 5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免于程序,年报披露。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用作其他用途应当履行以下程序:\x0d\x0a(一)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x0d\x0a(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x0d\x0a(三)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2)用于非募投项目\x0d\x0a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无规定 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同上:创业板不区分结余用于募投还是非募投,也不区分结余资金大小\x0d\x0a9、募集资金结余\x0d\x0a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的,上市公司应当经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x0d\x0a(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x0d\x0a(二)保荐人发表意见\x0d\x0a(三)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x0d\x0a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x0d\x0a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免于程序,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 无规定 第二十八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的,上市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x0d\x0a(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x0d\x0a(二)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x0d\x0a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x0d\x0a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3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同上\x0d\x0a10-1募投项目变更的程序和原则\x0d\x0a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投资于主营业务。\x0d\x0a10-2 视同募投项目变更的情形:\x0d\x0a(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x0d\x0a(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x0d\x0a(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x0d\x0a(四)募投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未在发行文件中披露的)\x0d\x0a(五)上市公司将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x0d\x0a(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x0d\x0a(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x0d\x0a(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x0d\x0a(五)实际投资金额与计划投资金额的差额超过计划金额的30%; 同上证所的规定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x0d\x0a(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x0d\x0a(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x0d\x0a10-3募投项目变更—仅变更地点\x0d\x0a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保荐人的意见。 深圳此款较为严格,视同募投项目变更 同上证所的规定 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保荐人的意见。\x0d\x0a11-1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频率\x0d\x0a每半年度 每季度\x0d\x0a11-2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机构\x0d\x0a董事会 内部审计部门\x0d\x0a11-3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处理\x0d\x0a1、全面核查募投项目《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x0d\x0a2、报告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x0d\x0a3、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1、至少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检查一次,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x0d\x0a\x0d\x0a2、审计委员会认为违规向董事会报告\x0d\x0a3、董事会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x0d\x0a11-4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年度检查\x0d\x0a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同半年度) 1、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x0d\x0a2、会计师事务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专项审核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x0d\x0a12-1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频率\x0d\x0a每半年度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季度一次现场调查 无明确约定\x0d\x0a12-2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处理\x0d\x0a无要求 保荐机构发现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x0d\x0a12-3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年度处理\x0d\x0a保荐人直接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本所提交。 1、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及会计师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x0d\x0a2、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向本所提交。 1、保荐人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 10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x0d\x0a\x0d\x0a2、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x0d\x0a13、其他机构监督权\x0d\x0a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x0d\x0a2、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经二分之一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x0d\x0a\x0d\x0a•

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董监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是否有窗口期的规定?

最佳答案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4)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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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了上面的内容,相信你已经知道在面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明确首要责任时,你应该怎么做了。如果你还需要更深入的认识,可以看看司岚财经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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